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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申請人醫療器械注冊自檢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廣東省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現場檢查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個文件的出臺,給在摸石頭過河的我們提供了指引。
廣東省醫療器械注冊自檢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一、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醫療器械注冊自檢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工作,強化審評與核查環節的銜接,保證現場核查工作質量,根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監管部門對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自檢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
三、基本原則
(一)應當在遵循《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配套文件、《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二)應結合注冊申報資料,重點關注與產品自檢有關的“人員”、“設備和環境設施”、“樣品管理”、“檢驗質量控制”“記錄的控制”“自檢依據”等內容,其中:“人員”重點關注檢驗人員是否專職專崗,“設備和環境設施”重點關注是否滿足檢驗方法的要求,是否按有關規定使用和維護,“樣品管理”重點關注是否建立并實施樣品管理程序確保樣品受控并保持相應狀態,“檢驗質量控制”重點關注是否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開展所有檢驗活動,“記錄的控制”重點關注相關記錄是否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自檢依據”重點關注是否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檢驗方法的制定是否與相應的性能指標相適應。
真實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況,核查自檢過程合規和真實性應當全面、客觀。
(三)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的,應當按照有關檢驗工作和申報產品自檢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開展自檢工作相適應的管理體系。自檢工作應當納入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注冊申請人應當制定與自檢工作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作業指導書等)、所開展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及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等,并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保證自檢過程數據真實可靠、完整、可追溯,并與注冊申請資料相關內容一致。
(四)核查結論的判定按照國家局、省局的核查工作程序要求執行。
章節 | 條款 | 內容 |
1.人員要求 | 1.1 | 應當具備與所開展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含審核、批準人員)。 應當配備專職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當為正式聘用人員,并且只能在本企業從業。
(1)查看崗位說明書、花名冊等相關文件,是否配備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 (2)查看檢驗人員在職證明(如花名冊、勞動/聘用合同、社保證明等),檢驗人員是否專職負責檢驗工作,且為正式聘用人員。 (3)查看人員管理相關規定文件或勞動/聘用合同,是否明文規定檢驗人員只能在本企業從業。 |
1.2 | 檢驗人員的教育背景、技術能力和數量應當與產品檢驗工作相匹配。 檢驗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掌握檢驗方法原理、檢測操作技能、作業指導書、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并且應當經過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1)查看檢驗人員任職資格要求相關文件,是否包括教育、經歷、培訓、技術知識、技能和經驗等要求。 (2)查看檢驗人員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工作履歷、培訓考核評價記錄等檔案資料,與檢驗人員進行面對面交流、提問等,確認是否符合要求。 隨機抽取自檢項目,要求相應檢驗人員對自檢樣品或留樣進行現場檢驗操作,確認是否應能按照產品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標準、檢驗或設備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重復檢驗全過程,考察檢驗方法、檢驗過程、檢驗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花名冊和產品檢驗記錄,檢驗人員的數量是否與工作量相匹配。 | |
1.3 | 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應當依規定授權。
(1)查看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授權或任命的文件。 (2)查看人員資質和能力是否滿足崗位任職資格規定的要求。 | |
2.設備和環境設施要求 | 2.1 | 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儀器設備和環境設施。建立和保存設備及環境設施的檔案、操作規程、計量/校準證明、使用和維修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量值溯源。 開展特殊專業檢驗的實驗室,如生物學評價、電磁兼容、生物安全性、體外診斷試劑實驗室等,其環境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其特定的專業要求。
【環境設施】 (1)查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是否將注冊自檢所必需的設施及環境條件要求(尤其是特殊專業檢驗的實驗室要求)制定文件。必要時,是否制定控制環境條件的作業指導書或程序。 (2)現場觀察并核查環境設施產權證明文件,是否具備開展自檢項目所必需的且能夠獨立支配使用的環境設施。 (3)查看是否建立了主要環境設施的檔案。查看實驗室設施的檔案和環境條件的監測記錄,是否滿足自檢項目檢驗方法的要求、特殊專業檢驗實驗室的要求和/或環境設施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 (4)查看檢驗區域是否與生產、生活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是否明確需要控制的區域范圍和有關危害的明顯警示。檢驗區相鄰區域是否存在相互干擾、交叉污染的風險。
【設備】 (1)核對檢驗設備(功能、測量范圍、準確度、精度等)是否滿足自檢項目檢驗方法的要求。是否與注冊申報資料中提交的《自檢用設備配置表》中信息一致。核對檢驗設備的采購記錄或租賃合同等文件,是否對設備有完全的支配使用權。 (2)查看是否建立檢驗設備管理程序,包括設備的配置、運輸、儲存、檢定/校準、使用和維護、維修、處理等規定,確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3)查看是否建立和保存了主要檢驗設備的檔案,是否包括設備唯一性標識、檢定/校準證書(報告)、計量確認記錄、設備使用、維護、維修記錄等。 (4)查看設備使用、維護記錄,當檢驗儀器設備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確認是否對以往檢測的結果進行了評價,并保存相關記錄。 (5)查看是否制定了主要檢驗設備操作規程。 (6)查看設備的校準狀態標識、檢定/校準證書(報告)和使用記錄等,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定/校準和計量評價,是否滿足檢驗和量值溯源的要求,是否在校準有效期限內使用。當校準數據中包含參考值或修正因子,參考值和修正因子是否得到適當的更新和應用。 (7)對用于檢驗的計算機軟件,應當進行確認。 (8)查看是否建立標準物質管理程序,是否對標準物質的溯源、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作出規定。標準物質能否溯源到國際單位制(SI)單位和有證標準物質。 (9)檢驗過程使用企業自制校準品、質控品、樣本處理試劑等的,應核查相關操作規程、質量標準、配制和檢驗記錄,關注校準品制備、量值傳遞規程、不確定度要求、穩定性研究等內容,關注質控品制備、賦值操作規程、靶值范圍確定、穩定性研究等內容,確認是否滿足檢驗方法和量值溯源的要求。 |
3.樣品管理要求 | 3.1 | 應當建立并實施檢驗樣品管理程序,確保樣品受控并保持相應狀態。
(1)查看是否建立檢驗樣品管理程序,樣品在取樣、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儲存、保留、清理或返回過程中是否予以控制并記錄。樣品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是否對樣品存放環境進行監控和記錄。 (2)核對樣品是否有唯一性標識和檢驗狀態標識系統,并在檢驗過程中保留該標識,樣品檢驗狀態標識是否符合要求。 |
3.2 | 注冊申請人應當確保檢驗樣品的一致性。
核對檢驗樣品的一致性,包括核查注冊人自行檢驗的樣品、委托受托生產企業自檢的樣品和委托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的樣品間的一致性,尤其是涉及多個受托方或檢驗機構時,或者涉及產品整改修復后再次檢驗時。 | |
4.檢驗質量控制要求 | 4.1 | 應當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開展所有檢驗活動。適用時,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以及使用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
(1)查看注冊自檢使用的方法、程序和支持文件,是否保持現行有效并易于檢驗人員取閱。查看是否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必要時,是否補充方法使用的細則。 (2)查看檢驗方法或程序是否與注冊申報產品相適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復性。檢驗方法是否經過方法驗證或確認。 (3)核對檢驗記錄,是否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或程序實施。如樣品的抽取、樣品制備或預處理、檢驗條件(環境條件、設備條件等)、檢驗步驟、檢驗數量、數據記錄、數據處理、結果判定等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4)適用時,核查是否按方法和程序要求開展測量不確定評定或使用統計技術對檢驗數據進行分析。 (5)核查內部質量控制記錄,是否可以確保自檢項目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 |
4.2 | 鼓勵參加由能力驗證機構組織的有關檢驗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項目,提高檢測能力和水平。
查看自檢項目是否參與可獲得的能力驗證機構組織的檢驗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結果是否滿意(合格及以上等)。必要時,是否采取糾正措施并通過試驗驗證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 |
5.記錄的控制要求 | 5.1 | 所有質量記錄和原始檢測記錄以及有關證書/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當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設備使用記錄、檢驗原始記錄、檢驗用的原輔材料采購與驗收記錄等。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1)查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是否涵蓋注冊自檢記錄管理的相關規定,是否包括注冊自檢記錄的標識、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等。記錄的保存期限至少不少于10年或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查看與產品注冊自檢有關的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如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的檔案、委托檢驗協議(或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如有)、對受托檢驗機構的評價記錄、合格檢驗機構名錄、檢驗設備和檢驗用的原輔料等的采購和驗收記錄、設備租賃協議、對檢驗工作質量的審核記錄、能力驗證或實驗室比對記錄、內部質量控制記錄、方法驗證、確認記錄、檢驗環境條件記錄、設備檢定/校準、計量評價、使用、維護和維修記錄、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委托檢驗報告(如有)、檢驗樣品的有效性相關材料等)是否歸檔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是否易于識別和檢索,防止破損和丟失。 (3)核對自檢記錄,是否真實、清晰、完整,信息充分,可以確保檢驗活動的可追溯性。記錄應包括每項檢驗檢測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簽字或等效標識。 (4)核對自檢記錄是否隨意涂改或銷毀。記錄的修改是否可以追溯到前一個版本或原始觀察結果,是否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數據和文檔,包括修改日期、標識修改的內容和修改的人員。 |
6.管理體系要求
| 6.1 | 應當按照有關檢驗工作和申報產品自檢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開展自檢工作相適應的管理體系。自檢工作應當納入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注冊申請人應當制定與自檢工作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作業指導書等)、所開展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及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等,并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
(1)核對提供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操作規程等),是否涵蓋申報產品注冊檢驗(自檢)的相關規定。是否具有與注冊自檢相關的產品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程序、檢驗/檢驗設備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 (2)查看是否制定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文件并保留風險管理活動的相關記錄。 (3)查看是否制定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 (4)查看文件控制程序,是否涵蓋注冊產品自檢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審核、批準、發放、標識、修訂、替換或撤銷、廢止、歸檔、保存和銷毀等規定。是否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的規定管理。核對文件是否以適當的方式傳達有關人員。現場文件是否是現行有效版本,能否識別其修訂狀態。文件的更新或修訂是否經過評審和批準。 (5)核實是否保留申報產品注冊自檢活動的相關記錄。 |
7.自檢依據
| 7.1 | 應當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查看注冊人自檢項目的報告、受托生產企業受托自檢的報告和檢驗機構受托檢驗的報告有關內容,確認是否按照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
7.2 | 檢驗方法的制定應當與相應的性能指標相適應,優先考慮采用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或者公認的檢驗方法。
(1)核查產品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檢驗方法是否與對應的性能指標檢驗要求相適宜,是否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復性。 (2)核查是否優先使用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如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或者公認的檢驗方法(如知名技術組織或有關科技文獻或期刊上公布的檢驗方法或者檢驗設備制造商規定的檢驗方法)。核查所引用的標準檢驗方法或公認的檢驗方法的完整性、現行有效性和與指標的適宜性。 | |
7.3 | 檢驗方法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確保檢驗具有可重復性和可操作性。
(1)核查標準方法的驗證記錄,是否能從人、機、料、法、環、測等方面驗證能夠正確地運用該方法,確保實現所需的方法性能,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標準方法發生了變化是否重新驗證。 (2)核查非標準檢驗方法(包括自制檢驗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 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標準方法)的確認記錄,確認記錄是否包括使用的確認程序、規定的要求、確定的方法性能特性、獲得的結果和方法有效性聲明(并詳述與預期用途的適宜性)。 | |
7.4 | 對于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檢驗方法中還應當明確說明采用的參考品/標準品、樣本制備方法、使用的試劑批次和數量、試驗次數、計算方法等。
核對檢驗方法是否包括上述內容。 | |
8.其他事項 | 8.1 | 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自檢的,應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1)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并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核查注冊申請人是否在委托檢驗協議(或委托生產的質量協議等)中明確雙方對注冊檢驗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把產品技術要求以及相關檢驗標準、檢驗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審核報告是否覆蓋產品注冊委托自檢相關內容。 (3)按1~7章節的相關內容對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進行核查。 |
8.2 | 境內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內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或者境外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外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過境外政府或政府認可的相應實驗室資質認證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的,經集團公司授權,可以由相應實驗室為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
(1)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并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核查委托自檢是否經過集團公司的授權。核查是否存在跨境委托自檢。 (3)核查受托開展自檢的實驗室的資質和能力范圍是否涵蓋委托自檢項目。 | |
8.3 | 注冊申請人若不具備產品技術要求中部分條款項目的檢驗能力,可以將相關條款項目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注冊申請人應當在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對受托方的資質、檢驗能力符合性等進行評價,并建立合格受托方名錄,保存評價記錄和評價報告。 注冊申請人應當對受托方出具的報告進行匯總,結合注冊申請人自行完成的檢驗項目,形成完整的自檢報告。涉及委托檢驗的項目,除在備注欄中注明受托的檢驗機構外,還應當附有委托檢驗報告原件。
(1)核查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對委托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開展注冊檢驗的有關規定,是否明確了檢驗機構的資質和檢驗能力的要求。 (2)是否保存了對受托檢驗機構的評價記錄。是否建立了合格檢驗機構的名單。 (3)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并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備注欄是否注明受托的檢驗機構。受托檢驗機構是否在合格檢驗機構名單內。委托檢驗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4)核查受托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CMA)證書和能力范圍是否涵蓋受托檢驗項目。 當受托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能直接作為資質認定許可的依據時,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原件備注中是否聲明實驗室具備相應的承檢能力。 |